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本院审理的南京市浦口区商务局(简称商务局)申请南京市浦口区燃料公司(简称燃料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中,燃料公司清算组(简称清算组)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清算报告以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经清算组调查,未查询到燃料公司有银行开户信息、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未接管到燃料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无债权人向燃料公司申报债权。
关于燃料公司的拆迁补偿款,经查询,由征收补偿款的付款单位南京市浦口区浦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简称浦飞公司)依据当时浦口区的相关规定,将两笔(70057元、3339080.79元)本应给燃料公司的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财政局,目前资金已缴入国库,清算组已告知财政局,燃料公司作为被征收人,其在征收行为发生时在法律上仍是存续状态,并未注销,其征收补偿款应依法归燃料公司所有,如在注销前或注销后有权利人向燃料公司主张债权,因财政局实际收取了上述两笔合计3409137.79元征收补偿款,不排除有权利人因此向浦口区财政局主张权利的可能。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提交燃料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请求终结燃料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清算所得公司财产依法应在扣除相关清算费用后,按照债权清偿方案进行债权分配,余额支付给清算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因本案无债权申报,清算所得财产应在扣除相关清算费用后余额支付给燃料公司开办单位(主管部门),故燃料公司主管机关商务局按当时拆迁相关规定将拆迁款支付至财政部门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有相关权利人可向燃料公司主管部门依法主张权利,故清算组提交的强制清算报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清算组提请本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浦口区燃料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