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137号
于洪云、杨薪玉:
本院受理肖江秀诉你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739.02元(误工费9614.40元、医药费424.62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500元、疤痕美容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