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向峰、叶雨菲、周英、第三人南京尤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139号

周英、南京尤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向峰、叶雨菲和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周英在6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南京尤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苏0582民初8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范围内对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叶向峰、叶雨菲以所得周靖遗产实际价值为限4440万元范围内第三人南京尤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苏0582民初8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范围内对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8220元,由被告周英、叶向峰、叶雨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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