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羽舟诉被告黎平荣、刘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4-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952号

黎平荣、刘惠雅(曾用名刘冬)

本院受理原告胡羽舟被告黎平荣、刘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黎平荣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0元;判令被告刘冬对上述第二项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苏0111民初9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十三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76872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