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952号
黎平荣、刘惠雅(曾用名刘冬):
本院受理原告胡羽舟诉被告黎平荣、刘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黎平荣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0元;判令被告刘冬对上述第二项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苏0111民初9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徐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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