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平诉被告江浦县江浦商场、第三人杨松狗、第三人莫红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172

杨松狗、莫红杰

本院对原告王平被告江浦县江浦商场、第三人杨松狗、第三人莫红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平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三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