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49号
刘冬:
本院受理原告袁耀祥诉被告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袁耀祥归还借款本金8500元并支付利息(以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冬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徐小虎
联系电话:025-8376856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