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26号
张成志:
本院受理原告徐红诉被告张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成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徐红借款本金28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8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2020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成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