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红诉被告张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26

张成志

本院受理原告徐红诉被告张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成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徐红借款本金28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8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2020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成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三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