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939号
马立丙:
本院对原告南京扩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立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9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立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扩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62964元;二、被告马立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扩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6296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南京扩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50元,保全费3970元,合计9320元,由被告马立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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