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黄飞和苏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5034

黄飞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你和苏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俊杰、黄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23689.26元,利息、罚息829.17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苏俊杰、黄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支付律师费14843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有权对被告苏俊杰、黄飞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天华东路99号06幢2单元1504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396元减半收取4698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合计8118元,由被告苏俊杰、黄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四十一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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