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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鹏宇诉被告林倩、余香果、曹进勇、祝武城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0111民初3891

林倩、余香果、曹进勇:

本院原告王鹏宇诉被告林倩、余香果、曹进勇、祝武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王鹏宇与南京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于2021年7月14日解除;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曹进勇在6000000元本息范围内、被告祝武城在4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原告王鹏宇应支付给开讯公司的违约损失4129072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余倩在6000000元本息范围内、被告余香果在4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916元,由被告林倩、余香果、曹进勇、祝武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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