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797号
郭成琴:
本院受理原告郭成银诉被告郭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郭成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成银归还借款本金6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1月29日止;以6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9220元,由被告郭成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
承办法官:徐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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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