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云芳诉被告张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947

张位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芳诉被告张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位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云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位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徐小虎

联系电话:025-8376856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