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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呙如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苏0111民初1111

呙如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58210.19;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保费564.94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9年10月25日起以被告尚欠款项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0.06%计算值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