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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鹏羽诉被告南京瑞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37

南京瑞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羽诉被告南京瑞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瑞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鹏羽工资520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免交

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768641

邮寄样报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