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57号
刘开东、滁州正点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毛积洲诉被告刘开东、滁州正点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开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毛积洲借款本金386566.54元及利息(以386566.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计算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滁州正点电气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滁州正点电气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开东追偿;
三、驳回原告毛积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毛积洲负担578元,被告刘开东、滁州正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822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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