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464号
刘思齐:
本院受理原告朱迎珍诉被告刘思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思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朱迎珍170845.25元;
二、驳回原告朱迎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朱迎珍负担90元,被告刘思齐负担473元。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刘思齐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尹石村
联系电话:025-8376873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