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881号
宗远晨:
本院对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宗远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宗远晨就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嘉园3-1-229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宗远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嘉园3-1-229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宗远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四、被告宗远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免租期租金176319.5元、违约金15000元、律师代理费24000元,合计215319.5元;五、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需返还被告宗远晨交纳的保证金58773元;六、驳回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23296元,减半收取11648元,由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4元,被告宗远晨负担1138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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