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荣春诉被告朱洪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0111民初1025号

朱洪川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春诉被告朱洪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按合同约定将东风标致轿车过户并交给原告,2、赔偿违约金3000元,3、赔偿2020年11月12日以来车辆折旧费2万元)、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