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君主诉被告大连志参堂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0111民初1192号

大连志参堂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君主诉被告大连志参堂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商品价款的3倍赔偿金38083.7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