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192号
大连志参堂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君主诉被告大连志参堂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商品价款的3倍赔偿金38083.7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四月八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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