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919号
陈国泉:
本院受理狄万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国泉、何桂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狄万胜代偿的款项350000元及利息(分别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8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陈国泉、何桂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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