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907号
南京五槐山庄生态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汤集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南京五槐山庄生态园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五槐山庄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汤集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费9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下欠承包费9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京五槐山庄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汤集村村民委员会返还税收44万元(自2009年2月25日起按每年4万元计算至2020年2月25日);
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汤集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南京五槐山庄生态园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尹石村
联系电话:025-8376873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