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郭岩诉被告李利、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4-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622号

李利、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岩诉被告李利、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按照年税率12%的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定30000元);2、被告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对上述李利应承担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