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1743号
陆军、南京鑫浦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涂美丽、梅德珍、陆军,第三人南京鑫浦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涂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抽逃出资的2599500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南京鑫浦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涂美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