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606号
南京华文纸制品有限公司、吴正岳:
本院受理南京旭龙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华文纸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旭龙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96.1元,并支付利息(以10296.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正岳对被告南京华文纸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旭龙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南京旭龙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南京华文纸制品有限公司、吴正岳负担5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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