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733号
丹阳市锦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付桂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丹阳市锦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桂琴支付货款25418元。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被告丹阳市锦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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