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155号
曹启祥:
本院受理原告孙传清诉被告曹启祥、赵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曹启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孙传清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赵于勇对被告曹启祥上述债务中本金180万元及部分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以1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于勇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启祥追偿。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原告孙传清负担3300元,由被告曹启祥、赵于勇共同负担20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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