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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苗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3-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629

马苗

本院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借款本金143382.72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之和的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以借款本金143382.7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利息、违约金等之和的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26元,减半收取3063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33元,由原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负担15元,由被告马苗负担521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十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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