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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庆红、沈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3-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0111民初600号

沈立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庆红、沈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人民币65040.3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21275.63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为标准,自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6日,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86315.93】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车辆(车架号:LJDMAA22XG0358010)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三十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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