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452号
周发展: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永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为910,684.93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79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