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811号
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品诉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283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