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本院审理的南京市浦口区发展与江浦县金玉宾馆(简称金玉宾馆)强制清算一案中,金玉宾馆清算组(简称清算组)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未能接管到金玉宾馆的任何财产、重要文件、全部财务账册等资料。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金玉宾馆有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亦未发现金玉宾馆有银行存款账户、对外投资情况,未查询到金玉宾馆名下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提交金玉宾馆清算报告,并请求终结金玉宾馆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玉宾馆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清算组提请本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浦县金玉宾馆的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