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本院审理的南京市浦口区商务局申请南门烟酒中心店(简称南门烟酒)强制清算一案中,南门烟酒清算组(简称清算组)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南门烟酒的任何财产、印章、账册、重要文件。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南门烟酒有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南门烟酒有银行存款账户、对外投资情况,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提交南门烟酒清算报告,并请求终结南门烟酒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门烟酒没有任何财产、印章、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清算组提请本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门烟酒中心店的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