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杜春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3-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630

杜春良

本院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杜春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春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0026166825个人卡账户下的信用卡借款本金114475.81元、利息19227.91元、违约金29055.04元、分期手续费11365.94元,合计174124.7元,并以借款本金114475.8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支付利息、违约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2元,减半收取1911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381元,由被告杜春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月十七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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