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庄永前诉被告童子平、林凤华、刘丽丽、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3-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1民初501号

童子平、林凤华、刘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庄永前诉童子平、林凤华、刘丽丽、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午0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八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