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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芝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3-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1民初159号

郑芝武:

本院受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芝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558.04元、罚息473.33元(截至2021年8月25日),并支付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芝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