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强清83号
本院审理的江苏丰泰燃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宁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南京宁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简称清算组)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南京宁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证照、印章、财产、账册、文件等任何材料。经清算组查询宁恒公司名下仅有银行存款486.27元,尚不能足额支付清算组费用,对于已申报的税款债权、社保债权,没有财产可供清偿。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提交了南京宁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请求终结南京宁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宁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清算组提请本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宁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