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90号
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况氏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共计22453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利息(以22453元,以银行同期四倍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1月25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