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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华勇汇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雷、杨子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3-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499号

王银雷、杨子海:

    本院对原告南京华勇汇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雷、杨子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华勇汇亿建材有限公司租金169653.65元及违约金5198.1元;二、被告王银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对上述款项中的25990.43及违约金5198.1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王银雷、杨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华勇汇亿建材有限公司扣件、套管损失660元;四、驳回原告南京华勇汇亿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2553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23元,由原告南京华勇汇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27元,被告王银雷负担205元,被告杨子海负担339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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