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548号
刘升荣:
本院受理陆荣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升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陆荣龙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陆荣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刘升荣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