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753号
南京市浦口区聚满食品店、应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云梅百货店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聚满食品店、应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1616元,并支付迟延付款期间利息(以2161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时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