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贵军诉被告倪建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3-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750

倪建亚

本院受理王贵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倪建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贵军支付货款1496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496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自2021年10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倪建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贵军支付保全担保费600元、代理费11800元。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1元,由被告倪建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三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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