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高永龙诉被告南京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启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3-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67号

南京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启成: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龙被告南京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启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家庭居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合同第十一条)103000元*20=206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