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67号
南京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启成: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龙诉被告南京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启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家庭居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合同第十一条)103000元*20=206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