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袁雨诉被告南京好锦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胡家春、姚寅秋、吕健、姚成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3-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0111民初5134

南京好锦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胡家春、姚寅秋、吕健、姚成友

本院受理原告袁雨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76879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