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破35号
2021年12月13日,经申请人陈霞申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11破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非特仕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特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与中税汇金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非特仕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王宇担任管理人负责人,依法负责对非特仕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为保障案件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债权申报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请相关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45日内向管理人[办公及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所叶路18号振业园3楼;邮政编码:210019;联系人:王宇律师;电话:13813932623]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等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2、非特仕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非特仕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3、第一次全体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第十三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如系法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