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海水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3-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047

陈海水:

本院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海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海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358129.32元、交易手续费13693.51元、分期手续费6251.04元、违约金17984.09元、应收费用1053.35元,合计397111.31元;并自 2021年3月20日起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交易手续费、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陈海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月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