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杜家玉诉被告俞婷婷、彭飞、南京霁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0111民初577

俞婷婷、彭飞、南京霁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家玉诉被告俞婷婷、彭飞、南京霁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145万本金和利息,利息按年化15.4%计算,自2021年9月26日至实际给付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