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家芹诉被告姜植龙离婚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468号

姜植龙

本院受理原告赵家芹被告姜植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姜文慧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1.6万元;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五华路9号2栋80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各自债务和私人物品归各自;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十五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76872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