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强清29号
本院审理的南京市浦口区商务局申请江浦县第二五交化公司(简称第二五交化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中,第二五交化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未能接管到第二五交化公司的证照、印章、财产、账册、文件等任何材料。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第二五交化公司有任何财产,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提交了第二五交化公司的清算报告,并请求终结第二五交化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二五交化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清算组提请本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浦县第二五交化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