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112号
王英明:
本院受理江海霞诉王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英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江海霞借款本金2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英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