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511号
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秦程远诉被告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5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秦程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秦程远】。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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