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秦程远诉被告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2-0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511

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秦程远诉被告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511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秦程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秦程远】。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十一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